电炉炼钢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面临的问题与发展建议
电炉炼钢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面临的问题与发展建议
苏长永 苏步新 李新宇 宋晨杰 林严
2018年6月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等措施的实施,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2019年4月份,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下称“35号文”)提出,“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后来《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指南》(中环协〔2020〕4号)等文件的发布,进一步为钢铁行业有效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提供技术支撑。《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6号)、《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工信部联原〔2023〕131号)等政策文件,则进一步从顶层设计上强调了推进超低排放改造的重要性和意义。
电炉短流程炼钢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电炉钢粗钢产能约为2.2亿吨,2022年电炉钢产量约占我国粗钢总产量的9.5%。我国现有电炉炼钢装备的企业约为250余家,其中近200家是全废钢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截至2023年11月25日,已有103 家钢铁企业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网站上进行了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公示,其中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的有78家,涉及粗钢产能已接近4亿吨。在103家钢铁企业中,有36家企业具有电炉炼钢装备,共涉及粗钢产能约为4169万吨,占电炉钢总产能的18.6%,其中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有30家,涉及电炉钢产能约为3644万吨。
电炉短流程炼钢超低排放改造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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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电炉短流程炼钢超低排放改造进度严重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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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电炉钢企业经营性难题,抑制了超低排放改造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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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电炉炼钢无组织排放点多、改造标准多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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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清洁运输执行标准并不贴合电炉短流程工艺特点。
“35号文”指出,清洁运输是指“进出钢企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的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清洁方式运输”。对于布局紧凑、以汽车运输占绝大多数的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来说,几乎不存在铁路运输、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极少部分沿江、沿河的企业具备水路运输的条件,但也达不到运输比例不低于80%的要求,就只能退而求其次,改为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在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的进出物料运输中,废钢运入和钢材运出可以占到企业全部运输的95%以上,且物料的运输距离辐射半径通常不会超过200千米。运输总量少、运输距离短的特点,造成了大多数企业需要依托社会车辆来完成运输,且很难要求物流公司按照清洁运输的标准执行。企业或在周围另设废钢或成品钢材的转运场地,同时内设物流部,新购置一批新能源汽车,完成废钢或成品钢材的二次转运,以确保进出厂区门禁的车辆满足清洁运输的标准。从企业内部的边界考虑,该措施的确可以实现清洁运输的要求,但在二次短距离倒运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及大幅增加的车辆和场地资本性支出,确需统筹考虑“得”与“失”之间的平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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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营造有利于电炉钢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积极宣传贯彻落实《钢铁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为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申报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开“绿灯”,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随时申报。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环保绩效达到A级能效水平的全废钢电炉冶炼企业,不仅不再纳入“两高”项目管理,还要在粗钢产量“平控”期间不予“压减”产量。鼓励部分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给予奖励。探索电炉钢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用于市场交易的可行性。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引领企业更好地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鼓励电炉短流程炼钢企业根据峰谷电价时段制订生产计划,降低用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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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分区域有序推动电炉短流程炼钢超低排放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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